近日,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8起食品安全领域、特种设备安全领域、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药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简要案情:2023年12月5日,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隆昌市公安局的相关线索移交函,经过初核,依法对隆昌某餐馆涉嫌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销售火锅锅底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9月21日至2022年10月25日期间,该餐馆为节约成本、给火锅增香,采用过滤方式回收废弃油脂,后经添加香料等步骤熬制回收油,并将回收油用于制作火锅锅底再次销售给顾客食用牟利。该餐馆经营用回收油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7430元,违法所得2688元。
处理结果:该餐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于2024年2月7日给予该餐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简要案情:2024年3月4日,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电话投诉,称其在隆昌市某连锁超市支付75.9元,买了一桶油送一袋米,但送的大米过期。经查,2024年1月底,当事人进行春节促销活动,买一瓶“鲤鱼菜籽油”送一袋“金龙鱼楚尊软香米”,该“金龙鱼楚尊软香米”至2024年3月4日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上述“金龙鱼楚尊软香米”由供货商免费提供给当事人,当事人未单独出售。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金龙鱼楚尊软香米”的进货票据、供货方相关资质、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促销中提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金龙鱼楚尊软香米”作为赠品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构成了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赠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和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于2024年5月29日给予当事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简要案情:2024年1月17日,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辖区某化工厂开展检查时,发现某气体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液氮置换作业。经查,当事人因液氮交易需要,将盛装有17.4吨的液氮压力容器与移动式压力容器(用于液氮储存)进行液氮置换,用于置换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已于2018年4月27日注销报废,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检验报告,且未按规定做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
处理结果: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局责令kaiyun中国登录入口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4月22日依法对其作出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
简要案情:2023年8月14日,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四川省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kaiyun中国登录入口电梯,其登记使用标志显示:下次检验日期2022年7月,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报告,未见有2023年7月16日至2023年8月14日维护保养记录。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查,当事人能提供上述涉案电梯2022年7月19日检验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其载明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7月,故上述涉案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已于2023年7月31日届满。2023年8月14日,本局检查后,当事人停运涉案电梯。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kaiyun,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并给予当事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简要案情:2023年12月19日,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隆昌某钢材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线索。通过本局对线索核查,证实当事人销售的冷轧带肋钢筋(规格型号:CRB550 Φ5.5mm。下同),经内江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规定塑性延伸强度RPO.2、抗拉强度Rm、Rm/RPO.2项目不符合GB/T 13788-2017标准,依据内江市2023年建筑用钢筋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冷轧带肋钢筋货值金额3648元,违法所得为95.8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作为销售者,销售不合格冷轧带肋钢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于2024年3月19日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给予没收冷轧带肋钢筋的质量监督抽查备样1kg;没收违法所得95.8元;罚款364.8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因涉案产品的生产单位某公司在本局辖区内,本局亦对该单位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简要案情:2023年9月28日,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玩具店销售的玩具“解压萝卜刀”、“重力萝卜刀”、“3D 重力萝卜枪”、“炫酷夜光萝卜刀”以及无任何标识的萝卜刀属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认证资料。经查,2023年9月10日,当事人在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情况下购进上述萝卜刀共计1013个,总计货值金额为1076元。上述玩具均在产品或包装上缺少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规格型号、产品执行标准的编号等标识,以及标注与产品不符的执行标准的编号的情况,其中无任何标识的萝卜刀还未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包括使用者最小年龄限制警告)。截止案发,已售出萝卜刀29个,违法所得11.73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玩具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局依据本规定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1.73元,并处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简要案情:2023年11月7日,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隆昌市医疗保障局的相关线索移送函,经过初核,依法对隆昌市某卫生室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卫生室并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向隆昌某诊所销售药品,故其涉嫌存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该卫生室分3次通过隆昌市某中心卫生院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集管理系统下单后,从内江某药业有限公司处购进三个批次的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药品。又分3次将上述三个批次的药品销售给隆昌某诊所,违法所得为2745元。
处理结果:由于该卫生室只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向隆昌某诊所销售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2月9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卫生室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745元;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kaiyun官网。
简要案情:2023年12月11日,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连锁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品名为恩惠医用纱布敷料的医疗器械52袋,有效期至20230901,至现场检查时已过期。2023年12月11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依法于2024年2月2日对当事人做出责令改正并没收涉案的医疗器械52袋;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